投稿指南
一、来稿必须是作者独立取得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成果,来稿的文字复制比(相似度或重复率)必须低于用稿标准,引用部分文字的要在参考文献中注明;署名和作者单位无误,未曾以任何形式用任何文种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;未一稿多投。 二、来稿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外,不侵犯任何版权或损害第三方的任何其他权利。如果20天后未收到本刊的录用通知,可自行处理(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)。 三、来稿经审阅通过,编辑部会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您,您应在收到通知7天内提交修改稿。作者享有引用和复制该文的权利及著作权法的其它权利。 四、一般来说,4500字(电脑WORD统计,图表另计)以下的文章,不能说清问题,很难保证学术质量,本刊恕不受理。 五、论文格式及要素:标题、作者、工作单位全称(院系处室)、摘要、关键词、正文、注释、参考文献(遵从国家标准:GB\T7714-2005,点击查看参考文献格式示例)、作者简介(100字内)、联系方式(通信地址、邮编、电话、电子信箱)。 六、处理流程:(1) 通过电子邮件将稿件发到我刊唯一投稿信箱(2)我刊初审周期为2-3个工作日,请在投稿3天后查看您的邮箱,收阅我们的审稿回复或用稿通知;若30天内没有收到我们的回复,稿件可自行处理。(3)按用稿通知上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,稿件将进入出版程序。(4) 杂志出刊后,我们会按照您提供的地址免费奉寄样刊。 七、凡向文教资料杂志社投稿者均被视为接受如下声明:(1)稿件必须是作者本人独立完成的,属原创作品(包括翻译),杜绝抄袭行为,严禁学术腐败现象,严格学术不端检测,如发现系抄袭作品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作者本人承担,本刊不承担任何民事连带责任。(2)本刊发表的所有文章,除另有说明外,只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,不代表本刊观点。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和争议本刊不受任何牵连。(3)本刊拥有自主编辑权,但仅限于不违背作者原意的技术性调整。如必须进行重大改动的,编辑部有义务告知作者,或由作者授权编辑修改,或提出意见由作者自己修改。(4)作品在《文教资料》发表后,作者同意其电子版同时发布在文教资料杂志社官方网上。(5)作者同意将其拥有的对其论文的汇编权、翻译权、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、网络传播权、发行权等权利在世界范围内无限期转让给《文教资料》杂志社。本刊在与国内外文献数据库或检索系统进行交流合作时,不再征询作者意见,并且不再支付稿酬。 九、特别欢迎用电子文档投稿,或邮寄编辑部,勿邮寄私人,以免延误稿件处理时间。

城固法院:孩子在教育机构受伤,责任如何划分

来源:中华护理教育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综合新闻 时间:2022-06-23
作者:网站采编
关键词:
摘要:主编:姚启明 相关法条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

主编:姚启明

相关法条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侵权责任。第一千二百条规定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责编:翟力强

近日,城固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。

编辑:王晨伟

作者:唐镭、章昱曦

基本案情:原告李某2018年出生,2020年8月在被告某早教中心接受早教和幼儿托管服务。2021年9月,原告李某在被告处受伤,被送往医院治疗。经诊断,为左侧桡骨中远段骨折,共住院5天。原告住院治疗期间,被告支付全部治疗费用及4天的护理费用。原告出院后,就赔偿问题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,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。

法官提醒:未成年学生心智发育不成熟,自我保护能力较弱,其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,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,因此设立特别保护机制,具有现实需求。值得注意的是,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“教育管理关系”,但并不意味着家长的监护责任像接力棒一样完全交给了学校,也不意味着学校必须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事故负责,而是仅对未尽教育、管理职责承担责任。实践中,学校失责常见情形如下:一是教育机构的教育设施、生活设施,教育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。二是教学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疏漏,教育人员在教育、管理过程中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等行为。三是教育人员在教育、管理过程中发现未成年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管理、制止或者未及时告知监护人等。

法官说理:教育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因其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而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。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,应根据个案中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、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、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方面进行具体分析。本案中,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因年龄较小,在接受早教和幼儿托管服务期间,完全依赖于早教中心的看护管理,故被告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,即早教中心应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,否则应当推定其具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结合本案证据,原告在早教中心接受早教和幼儿托管服务时受伤,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早教中心已尽到管理职责,依据《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早教中心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文章来源:《中华护理教育》 网址: http://www.zhhljyzzs.cn/zonghexinwen/2022/0623/677.html



上一篇:城固法院:孩子在教育机构受伤,责任如何划分
下一篇:汾阳医院产科举行护理、助产安全警示教育会议

中华护理教育投稿 | 中华护理教育编辑部| 中华护理教育版面费 | 中华护理教育论文发表 | 中华护理教育最新目录
Copyright © 2021 《中华护理教育》杂志社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
投稿电话: 投稿邮箱: